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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学习《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主题教育宣传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3年12月02日   访问次数:

    2013年11月14日,学校下发了《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学生工作制度的一揽子调整意见》(鲁交院学发〔2013〕48号),文件提出,学校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学生工作制度。其中,《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了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经研究,决定组织学生学习《条例》主题教育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意义

    《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集中体现了对学生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对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组织学习该条例,是我校加强学生纪律教育、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学院、各班级要给予高度重视,组织同学认真学习,并以此次学习条例活动为契机,增强同学们的道德观念、纪律观念,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

    二、活动时间

    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27日。

    三、活动内容

    (一)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组织本学院全体学生学习《条例》。在学习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尤其要重点学习《条例》修改部分的具体内容,通过学习《条例》,宣传考试违纪、作弊的严重后果。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学院网站、制作宣传图画、QQ群、微信、飞信等方式对《条例》修改的内容进行宣传。通过营造氛围,使学生充分了解《条例》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活动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力求实效,及时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活动要紧扣主题,突出教育。要正确认识活动宗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提高学生纪律管理、培养学生优良品质、营造校园良好氛围的契机,重点实现教育和引导的目的。

    (三)积极依托各类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会、团支部、学生社团的作用,开展行之有效的主题教育活动,扩大主题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提高活动效果。

    (四)学习结束后,确保本学院每一名同学均要签订《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主题教育活动签名书》,签订时,必需由学生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五)对于因事因故未能参加集体学习的同学,要在活动期间内指定专人对其进行补课学习。

    《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摘录如下: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六)有意在试卷中做与答卷无关的标记的;(七)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八)骗取考试资格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十)其它被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是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考试工作人员,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诱使、胁迫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要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因出现违反教育教学和考核管理以外的其他行为受到处分的,通过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校内义工活动等,达到100小时以上,经学院考核,学校认定,可以获得减轻处分或撤销处分的机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因出现违反教育教学和考核管理的行为受到处分的,如连续两学期学分绩点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5%,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科技创新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申请并获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在学业方面取得其他公认的优异成绩,可以获得减轻处分或撤销处分的机会。

    第六十八条 下列违纪行为不能获得减轻处分和撤销处分的机会”:

    (一)因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因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其他违纪行为十分严重的。”

    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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