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党委关于院部领导班子实行党政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集体领导体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书记职责
(一)分党委书记系分党委委员会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分党委的全面工作。
(二)与院长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三)与院长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负责抓好党的建设。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制定、实施本院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加强分党委和所属党支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组织领导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会同院长做好德育工作。
(五)同院长一起负责本院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院属党务干部、团委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对院属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与院长共同研究,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六)加强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经常与院长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并负主要责任。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院长职责
(一)院长是院行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与分党委书记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了解完成情况。
(四)负责管理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负责学科建设。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做好学科调整,实现学科建设目标。组织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合作。领导教授委员会,做好教学、科研立项与成果评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五)负责教师和职工队伍建设。注意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建设好学术梯队。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加强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积极与分党委书记配合,共同负责落实思想政治工作与廉政建设,负责以行政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七)负责管理本院国有资产,依法合理使用本院经费和资金。负责建立和实施本院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资金使用办法和重大经费开支,由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决定。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党政协调配合
(一)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承担着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凡是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书记和院长都有责任,都应当认真思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书记和院长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作好全院的工作。要互相尊重,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做到步调一致。
(二)分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的工作。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工作。书记和院长都要主动听取副职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不能搞“一言堂”。副职要全力支持正职的工作,尊重正职的意见。书记、院长可以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副职既要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关心全局,为全局工作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三)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出以公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扎实工作,不准拉帮结派,不准以权谋私。党政系统的全体同志,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拾遗补缺。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一般不要急于开会作决定,可再议再协商,必要时可向学校领导请示报告。
(四)党政领导班子人员都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身作则,廉洁勤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在任职期间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管理工作上。领导干部要顾全大局,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要做团结的模范,不计较个人得失,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书记和院长要共同努力把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领导集体。
四、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的基本决策形式,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根据议题内容性质的不同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牵头主持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分党委正副书记、行政正副院长。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临时通知。
(三)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讨论和决定本院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本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内部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分析党员、教职工、学生思想和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与廉政建设、党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措施。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
5、讨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交流进修培训等事宜。
6、讨论并决定教授委员会等业务组织的人员组成。
7、研究讨论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
8、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对经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9、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10、讨论决定其它需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四)凡拟提交会议的重要议题,书记、院长应事先交换意见并与与会人员沟通。党政联席会议须由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重大问题,原则上有2/3以上人员参加方可举行。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重大问题实行表决制,表决方式可根据会议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口头表态等形式,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五)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严格会议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过程和内容。
五、监督与检查
(一)分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分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二)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分党委书记和院长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分党委要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院长每年要向全院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广泛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要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记和院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分党委和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检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