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指中共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依据党章和国家法律,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党组织的监督和党员相互间的监督。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1921年中共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有相关规定,比如第4条规定: 党员派到其他地区工作或到党外进行活动,必须受当地党的执行委员会最严厉的监督。1927年党的第五次代表大会上还第一次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建国以后,1956年,邓小平在中共八大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论述了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次会议还再次设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改革开放以后,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设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7年7月29日,中共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990年3月12日,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了拟定党内监督条例任务。2002年11月,中共第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胡锦涛为总书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更把加强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环节紧抓不放。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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