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学院
党支部工作制度(试行)
2019.1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1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2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委员主要职责 2
第五章 党支部基本制度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支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学院中心工作,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各党支部在中国共产党山东交通学院工程机械学院分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党支部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和业务工作等实际,合理设置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由本支部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确定的委员候选人应征得学院分党委原则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选出的支部委员报学院分党委批准。
第七条 支部委员一般为3-5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设副书记。
第八条 支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补选前报学院分党委批准。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党支部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委员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努力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方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和促进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经常与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指导帮助各委员做好分管的工作。
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工作,并完成支部分工的工作任务。支部书记不在时,支部副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支部的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检查和督促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四)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优秀党员活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的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励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四)充分利用网站、QQ、微信等宣传工具,做好本支部的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二)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管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破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四)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第五章 党支部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
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发展党员;ƒ进行党内选举;④表彰和处分处置党员;⑤听取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⑥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员。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换届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 研究提出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任务和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具体措施;‚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ƒ定期分析党员思想形势,讨论处理支部日常工作。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主持。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全体委员。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经应到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票数相等或有重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议,待取得一致时再另行决议。形成决议后,支部委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三)党小组会
一般每月召开1次,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交流;‚听取党员思想工作汇报;ƒ讨论党务工作事项;④研究执行支部决定和工作任务的具体办法。
会议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时间和主要内容应在会前通知小组内每位党员。对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向党支部进行汇报。
(四)党课
党支部每季度至少组织党员听1次党课,主要内容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课由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一般情况下,与支部党员大会一并组织、依次安排。上级党组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党课一般由支部成员轮流讲授,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或有特长的党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授课。党课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党员进行讨论交流,深化学习教育效果。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主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次数。党支部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应当专门召开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通常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下级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可结合年中或年末总结一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上级党组织作出安排。围绕解决党性党风党纪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定组织生活会主题。
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的由党小组长召集并主持。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必须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并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要先行召开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摆支部班子及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清单,在此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通报支部委员对照检查情况;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可直接召开党员大会。
召开组织生活会,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下级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谈心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党支部书记与委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组织(民主)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党员活动日”单独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党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支部党员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困难党员要上门谈心,主动关怀。
第十九条 经常性提醒和批评制度
基层党组织要对不经常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不认真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党员意识和党的意识淡化、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党员,及时进行提醒和帮助。提醒批评时应当讲明原因,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党组织成员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遇到重要问题或普遍性问题需要集体批评和自我批评时,及时召开生活会,把事情说清楚、谈透彻,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批评中进步,使党内生活更加健全、更加健康。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1次,可结合党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进行。党员一般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
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分党小组进行。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围绕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党支部综合民主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党员评议等次。
强化评议结果的运用,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表现突出的应报上级党组织给予表彰。对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党支部书记要与其谈话,严肃指出不足,帮助改正缺点。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其表现和态度,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党员活动日”制度
以党支部为单位,按月确定活动主题,用于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进行党的教育、召开党的会议、处理党务工作、组织党员交纳党费。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和组织生活会可安排在“党员活动日”进行。突出政治性,确保每次活动都有实质性内容。“党员活动日”当天,党员要按规定自觉足额交纳党费。
把党员参加活动情况作为民主评议重要依据,对不能及时参加活动的党员,所在党支部要及时为其安排补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员活动日”活动3次以上的,由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无正当理由连续6次不参加“党员活动日”活动的,要按照《党章》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和上党课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积极参加学习讨论,汇报思想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党的活动,召开组织生活会,应提前通知党员领导干部做好准备,按时参加。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要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对未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本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部门要约谈提醒、督促改正。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党员队伍实际,每年至少为基层单位党员干部讲1次党课,为所在党支部党员讲1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确定党课主题和内容。课上要突出重点、抓准问题,增强学习效果。
第二十三条 请示报告制度
基层党组织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原则上每季度报告一次。分党委对基层党支部请示的有关事项要集体研究,以书面形式批复。
党支部班子每年要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或组织生活会报告年度工作,包括本年度完成工作任务和支部建设、上年度组织生活会整改落实等情况,接受党员评议。
党员一般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自己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可通过口头汇报、书面汇报,外出流动党员也可通过微信等形式进行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
党组织成员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请示可以通过口头、电话、书面等灵活有效方式进行。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视在业务骨干、优秀青年和高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其主要程序是: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教育,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二)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析,经过一至两年培养考察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三)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基本知识培训;
(四)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并形成政审材料。
(五)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介绍人,支委会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严格审查的基本上,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主动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党费收缴制度
(一)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支部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三)交纳标准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含个人缴纳公积金部分)在3000元以下(含 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 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四)交纳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五)党支部每年要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公开内容:除涉及党的机密不宜公开或党员有较大异议暂缓公开的,一律向群众公开。党支部的组织设置和人员分工、党支部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为固定公开内容;党员党费缴纳、参与组织活动情况、党员民主评议结果等情况为定期公开内容;新党员发展公示、党员党纪处分情况、党员其他应当公开的为随时公开内容。
(二)党务公开要求:党支部书记作为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党务公开及时、准确。同时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及时解答群众的疑问和要求。
(三)党务公开结果的运用: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纪律检查部门认真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一)结对帮扶困难群众。有帮扶能力的党员要与困难群众结成帮扶对子,进行扶持。
(二)定期开展党员进社区活动。
(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便民、利民活动,积极参加爱心捐赠活动。
(四)做好群众工作。党员干部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党内监督制度
(一)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与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2、能否自觉参加上级党组织、所在支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3、能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4、能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纪条规;
5、能否廉洁从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6、能否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二)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在支部会议上通报;
2、按规定召开组织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
3、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干部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馈;
4、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协助纪检部门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